山东大学荣誉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试行)
山大教字〔2020〕5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以学生发展为中心的理念,更好激发学生的学习动力和专业志趣,不断激励优秀学生挑战自我、探索真知,在现有学生学业荣誉激励机制的基础上,依据《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等上级文件精神,学校设立荣誉学士学位。为规范荣誉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山东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综合素质突出,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学术方面无不良记录,符合主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均可申请授予荣誉学士学位:
(一)培养方案规定的专业核心课程成绩均为良好或85分及以上,且主修专业平均学分绩点位列本专业前5%;
(二)学生主修专业平均学分绩点位列本专业前20%,且以第一作者或共同第一作者,以山东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在CSSCI收录期刊(扩展版及增刊除外),或者在SCI、SSCI、EI(会议论文集除外)收录期刊上正式发表1篇及以上论文,或者参加学校认定的全国性科技学术竞赛获得国家一等奖;
(三)条件成熟的学院可设置荣誉课程供学生修读。学生主修专业平均学分绩点位列本专业前10%,并修读主修学位荣誉课程至少5门,且每门课程成绩达到良好或85分及以上。
第四条 学生在毕业审核期间向所在学院提出荣誉学士学位申请,经学院初审合格后报学校审批。
第五条 荣誉学士学位人选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六条 荣誉学士学位获得者由学校颁发荣誉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20届本科学生开始施行。各学院可在本办法基础上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
山东大学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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