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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威海)本科生毕业论文检测管理办法(试行)

创建时间:2014-06-20 15:36:33    点击数:

    为进一步加强本科生学术道德建设,严肃学术纪律,促进学术诚信,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学校决定依托“大学生论文抄袭检测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对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进行检测。为保证检测工作的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论文检测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一条  教务处负责对检测工作进行统一指导与管理,设置系统子帐号分配给各单位使用,查阅子账号的检测文献及使用日志,检查管理子帐号使用情况。

    第二条  各学院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本科生毕业论文的检测工作及检测结果的处理认定。

    各学院要指定专人负责系统的使用,在使用的过程中须对用户名、密码严格保密,防止帐号被盗用。本系统为我校本科生论文检测专项使用,禁止使用其对本单位以外或其他不相关的论文进行检测,如因此影响到本科生毕业论文的检测工作,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条  检测范围为当年度申请答辩的本科生毕业论文,检测工作须于正式答辩前完成。

    第四条  教务处根据各学院毕业生人数,按一定比例随机抽取检测名单。各学院按照检测名单进行检测,每篇毕业论文一般只检测一次。

    第五条  论文作者及指导教师应保证提交检测的论文与最终定稿归档的论文在主要观点及内容上保持基本一致。论文须在规定时间提交,延期不提交者视为检测未通过。

    第六条  被检测论文的电子版要求

    1.论文电子版可为txt,doc,docx,caj,pdf,kdh,nh格式;

    2.为提高检测效率,可将论文的扉页、目录、中英文摘要、参考文献、致谢等部分删除,正文字数为6000字左右。

    第七条  为便于检查和统计,提交检测论文须按“作者姓名—学号—论文题目”的格式统一命名,其中论文题目超过24个汉字的取前24个汉字。申请二次检测的论文按“首次检测百分比—作者姓名—学号—论文题目”的格式命名。

第二章 检测结果处理及学术不端行为认定

    第八条  系统检测结果“总文字复制比”(不含本人已发表的研究成果,下同)仅作为判断学术不端行为的参考,不能作为认定的唯一依据。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必须由学院不少于3人的专家组(指导教师需回避)对论文进行人工鉴定,并由专家组给出书面鉴定意见。

    第九条  检测结果的处理

    1.“总文字复制比”小于25%(含25%),视为通过检测,可正常答辩。

    2.“总文字复制比”在25%与40%之间(含40%),由指导教师根据论文核心章节文字复制比等相关情况,指导学生修改后正常答辩。

    3.“总文字复制比”在40%与60%之间(含60%)的,须由学院专家组进行鉴定,并填写《山东大学(威海)毕业论文检测审查表》。若认定无学术不端行为的,由指导教师根据检测结果指导学生修改后答辩;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需重新撰写毕业论文并进行第二次检测。

    4.“总文字复制比”大于60%的,由各学院专家组进行鉴定,确认存在剽窃或者其他作假情形的,毕业论文成绩记为不及格。

    5.第二次检测合格(文字复制比例在25%以内)的学生,毕业论文成绩不得定为“优秀”或“良好”;未通过第二次检测(文字复制比例超过25%)的学生,学院需再次组织专家组对其论文进行鉴定,被认定在第二次检测中仍有作假行为的,毕业论文成绩记为不及格。

第三章 其它

    第十条  学生及指导教师如对论文的检测及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处理结果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诉,学院要组织专家组进行复核并给出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学生在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等环节使用与所提交检测的论文主要内容差别较大者,或通过技术处理使系统无法正确检测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将取消其毕业论文成绩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校级及省级优秀毕业论文需组织复检,其“总文字复制比”不应超过25%,超过25%者取消其评优资格。

    第十三条  检测未通过的毕业论文,指导教师的指导工作量为0;如因指导教师失察而出现学术不端行为,并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还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指导教师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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